法治汨罗||(第235期)丈夫婚内强奸妻子,被判刑!
2021-12-07 09:49:41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 编辑:游岚 | 作者:李亚          浏览量:6598

[案情简介]

张三(男)与李四(女)是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李四于5月20日向某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5月28日下午,张三酒后到李四母亲家向李四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李四发生性关系,因李四激烈反抗,导致张三强奸未遂。李四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张三被公诉机关诉至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通过询问被害人李四,得知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人张三长期酒后的家暴行为,两人婚姻已无持续可能,但李四表示,二人毕竟曾为夫妻,并育有两个子女,也为两个子女着想,其对张三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二人的民事案件也已调解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人张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通过庭审,被告人张三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是犯罪,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由于被告人张三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成,属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点评]

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以下两种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温馨提示]

对于“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在理论界认识不一致,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一、否定说

认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理由是:基于合法婚姻存在的前提,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做的肯定性承诺,这一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因此,在结婚后,不论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均谈不上对妻子的性权利的侵犯。

二、肯定说

认为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并未排除以妻子作为强奸对象,因而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包括丈夫。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也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三、折衷说

认为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四、他罪说

认为对于婚内强行性行为不能以强奸罪论处,若要作为犯罪处理,可以他罪论处。丈夫强行与自己妻子发生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问题,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对于丈夫在妻子拒绝的情况下,仍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从丈夫所采取暴力胁迫等具体行为之实际定性,视情况以杀人、伤害、侮辱或虐待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的立场

据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收录的婚内强奸案例的裁判理由可知,最高院在在婚内强奸问题上基本上采“折衷说”并确立以下规则:“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应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以及提起离婚诉讼后的期间。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


一审:刘嘉玉

二审:游   岚

三审:刘胜丹​

责编:游岚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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