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融媒体讯(记者 夏凡)11月30日上午,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就汨罗一建设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汨罗分局组织召开磋商会,仅耗时1小时便依据专家评估意见书顺利达成赔偿协议。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发后汨罗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和汨罗市人民法院参与磋商并监督指导。
去年11月4日,岳阳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该公司搅拌站外排废水采样监测,发现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对周边水环境造成污染,随即立案调查。今年2月4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后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因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岳阳市人民政府指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依据损害调查及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3193.8元。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迅速采取了整改措施,并积极配合缴纳罚款。公司负责人在磋商会上承诺将立即履行刚刚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将深刻吸取教训,敲响环保警钟,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再发生类似环境污染问题,保护好共同的生态家园。
一审:柳勤进
二审:刘晓元
三审:杨剑波
责编:刘晓元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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