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某日, 70多岁的张某入住酒店,次日在房间内走动时,意外摔倒受伤。女儿小张发现后,向酒店求救,酒店工作人员拨打120,并陪同小张将张某送至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张某为颈部脊髓损伤、四肢瘫痪、高血压、后纵韧带骨化。在住院期间,酒店向张某家属提供了免费住宿。
事发后,张某家属与酒店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遂向法院起诉。张某家属在诉状中称,该酒店房间家具摆放过多且不合理,通行空间过于狭窄;前往阳台必须绕过办公桌,并经过床尾与办公桌之间狭窄的间隔;办公桌为无色透明玻璃材质,悬空设计,透过玻璃桌面可以清晰看到地毯的颜色和花纹,该设计方式很容易让客人忽略办公桌的存在;酒店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设置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0万余元,同时要求酒店拆除客房内透明玻璃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本案中,张某于2018年12月31日入住酒店,次日发生事故,事故发生时对于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位置已有一定了解。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自身风险。其次,张某与其女儿同住,家属明知张某年事已高,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应当对其予以照看和提醒。此外,张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酒店客房内摔倒,但并无证据表明其系撞到客房内透明玻璃桌而导致摔倒。
根据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并经现场勘查,透明玻璃桌有一定厚度,外缘光滑,玻璃下方为深棕色桌脚支撑,酒店客房内灯光明亮,夜间视线良好,能够注意到玻璃桌的存在,透明玻璃桌和床之间间隔较大,不影响正常通行。张某入住客房地面铺设地毯,无障碍物,客房内行走通畅。
因此,法院认定酒店客房内的家具摆放合理,不存在安全隐患,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对张某起诉要求酒店方赔偿各项损失等诉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对于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均有相应规定,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因意外摔倒,致颈部脊髓损伤,法官对事发客房进行实地走访、调查,通过还原案件客观真相,实践论证案件情况等方式后发现,该客房无论从家具摆放、灯光照明等各方面未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法官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规则,判定酒店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酒店等服务群体应当对自身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履行好安全防范提醒义务,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
一审:刘嘉玉
二审:游 岚
三审:杨剑波
责编:游岚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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