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电动车肇事被追偿,法官“搭桥”促和解
2026-06-10 10:15:31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晓元 | 作者:吴晶          浏览量:690

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吴晶)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耐心释法明理,兼顾双方合法权益,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顺利履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4年10月30日,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案外人何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主要责任。案外人何某的小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保险公司已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了赔偿。

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1640元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随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就保险赔款向徐某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经联系被告徐某,徐某表示并非不愿赔付,而是因家庭比较困难,且家中还有患病的亲人,暂无力支付。

了解相关情况后,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开展多轮线上沟通,同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耐心疏导,原告保险公司体恤被告的实际困境,自愿降低追偿金额;被告徐某深刻认识到法律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双方最终在线上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当日,徐某一次性付清了赔偿款8500元,至此,这起纠纷得到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提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责任方应主动配合协商赔偿,避免因拖延或回避引发保险代位追偿,导致诉讼风险与信用受损。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秉持善意原则,与经济困难当事人合理协商,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电动车驾驶人须依法依规上路,增强风险意识,建议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自身及他人的安全提供基本保障。

一审:柳勤进

二审:刘晓元

三审:张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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