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张注 舒畅)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在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延伸,针对案件中暴露的药品安全监管漏洞,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力求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6月24日,被告人尹某在担任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从某地中药材交易市场以每公斤55元的价格购入沉香(中药饮片)500克,伪造公司标签、包装及合格证后,以公司名义按每公斤3200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医疗机构,销售金额为1600元。2023年3月8日,尹某再次从同一市场购入同类沉香饮片,以相同价格销售给该医疗机构。
2024年8月26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疗机构销售的该批次沉香饮片抽样300克送检。经岳阳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其含量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规定。2025年3月4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尹某销售的上述产品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定性为假药。
2025年3月7日,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尹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结合其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销售假药不仅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更严重破坏药品市场秩序与社会诚信基础。本案中,汨罗法院通过刑事判决与司法建议双向发力,既惩治违法犯罪,也推动源头治理,体现了司法在保障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中的积极作为。
一审:柳勤进
二审:游 岚
三审:杨剑波
责编:游岚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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