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胡金 张雷)“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每位驾驶者必须牢记的安全准则,也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然而,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在醉酒后驾车上路,这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危险驾驶案,再次为所有驾驶人敲响了警钟。
2025年10月29日清晨,被告人李某在家中饮用一杯白酒后,无视安全,驾驶无牌燃油摩托车前往菜市场送鱼,其间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当日上午9时许,李某又驾车前往周某家中帮忙,并在午饭前后再次饮用了约二两自酿药酒。下午1时许,李某在持续饮酒后,继续驾驶该无牌摩托车上路,先后前往某镇村委会及某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察觉其身上酒气浓重,疑似酒驾,随即联系交警到场处置。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01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5.97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提醒: 摩托车本身稳定性不足、安全防护弱,醉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更是险上加险。司法机关对酒驾、醉驾始终持“零容忍”态度,切勿心存侥幸。无论饮酒多少、驾驶何种车辆,都必须坚决杜绝酒后驾车。一旦达到醉驾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将面临拘役、罚金等刑罚,并留下犯罪记录,对个人及家庭造成长远影响。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法律底线,共同守护道路安全与家庭幸福。
一审:柳勤进
二审:游 岚
三审:杨剑波
责编:游岚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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