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姚双珏)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曾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一分,并出具借条。此后,曾某陆续偿还了本金及约定利息,于2024年2月8日全部还清。李某当天向曾某出具一张写有“曾某手续两清”的收条,并在原借条上签字确认。
曾某拿到收条后,将原借条撕碎丢弃。李某却将碎片拾回粘贴复原,并于202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支付剩余利息1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曾某提交的还款转账记录,虽有利息未完全结清,但李某已出具“手续两清”的收条,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收条出具为非自愿。同时,债务清偿过程中减免部分利息,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与社会常情。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终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中,若款项已结清,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并妥善保管,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审:徐 娟
二审:刘晓元
三审:张 为
责编:刘晓元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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