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证销售假烟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至2025年2月期间,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低价购入假冒“黄芙蓉王”“白沙(和天下)”“中华”等品牌的伪劣香烟,并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55000元,非法获利20160元。2025年2月,李某在从广西运输假烟至汨罗途中,于高速收费站出口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黄芙蓉王”200条(其中一包已拆封)及“白沙(和天下)”20条。经鉴定,被扣押的卷烟均为假冒伪劣产品。若按其已售价格估算,尚未售出的199条“黄芙蓉王”及50条“和天下”最低可售得40870元。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所销售的卷烟经鉴定属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根据其犯罪情节,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依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以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无论销售真烟还是假烟,未取得许可证即属违法,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草制品,避免因贪图便宜购买来源不明的卷烟。如发现非法销售烟草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与自身合法权益。
一审:柳勤进
二审:刘晓元
三审:杨剑波
责编:刘晓元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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