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屈妍)近日,汨罗法院审结一起历时多年的借款纠纷案。
原告方某诉称,被告潘某于2014年向其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潘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0800元并支付利息55800元。
首次庭审中,被告潘某提交了一份由原告方某于2017年出具的80000元收条,辩称该款项已涵盖40000元借款、30000元货款及10000元利息,主张双方债务已结清。原告方某则指出,该收条实为双方2016年至2017年合伙经营期间的货款结算凭证,与本案借款无关。
鉴于双方对收条性质存在重大争议,法院决定中止审理,要求原告就合伙期间的经济往来补充证据。
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方某提交了合伙期间的详细账目及款项收支记录等证据,完整证明涉案收条确属合伙生意结算款项,与借款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供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予以采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证据是还原真相的关键钥匙,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请务必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及时主张,这既是维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推动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一审:柳勤进
二审:刘晓元
三审:张 为
责编:刘晓元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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