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杨奥)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在甲公司任职期间,接受甲公司委托并签订《挂名法定代表人免责协议》,担任乙公司(系甲公司子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后李某担心挂名可能带来法律风险,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工商登记,涤除其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身份。
法院审理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是交易相对人判断公司履约能力等的重要依据,也与公司经营责任、债务承担以及行政、司法追责等法律后果直接相关。若支持其涤除请求,将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损害债权人利益。一旦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即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李某对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事知情且同意,并配合办理了相关登记,该意思表示真实,理应预知法律规定的责任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仍无法实现身份涤除时,才可寻求外部司法救济。而李某未举证证明其已有效提出书面辞任并穷尽内部救济程序,司法不宜过早介入。最终,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切勿碍于人情、贪图便利挂名任职。一旦公司陷入债务纠纷,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时,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届时再想“脱身”,为时已晚。
一审:柳勤进
二审:刘晓元
三审:杨剑波
责编:刘晓元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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