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舒畅)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仇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被告人仇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4年2月27日,汨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他人86722.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汨罗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向仇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仇某既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24年9月24日,汨罗法院因仇某未报告财产,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仇某仍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经查证,仇某于2024年9月18日将自己所有的大众牌汽车以20000元价格出售给岳阳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得20000元全部用于折抵新购奇瑞捷途牌汽车的部分车款,该辆新车登记在仇某家属名下。
2025年7月28日,汨罗法院将被告人仇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31日立案侦查。2025年8月7日,仇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于同年8月13日向汨罗法院支付了全部执行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被告人仇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等法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生效法律文书绝非一纸空文,按时履行还款、赔付义务,是被执行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可总有人耍小聪明,妄图逃避法律责任,以为躲一躲、拖一拖就能赖掉债务,公然对法院判决、裁定拒不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只知道欠款不还会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却不清楚拒执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
一审:张 咪
二审:游 岚
三审:谢 江
责编:游岚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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