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南汨罗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通告
2016-10-24 10:49:26          来源:|0 | 编辑:xiejiang |          浏览量:1915

汨政告〔2016〕12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湖南汨罗江国家湿地公园

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对湖南汨罗江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根据《湖南省湿地管理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湖南汨罗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湖南汨罗江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范围包括汨罗江干流汨罗段及其周边部分区域,东起汨罗江新市大桥,西至磊石山汨罗江出口,涉及周边新市镇、归义镇、罗江镇、屈子祠镇、白塘镇等乡镇,长43.6公里,宽0.1~1.5公里,总面积2954.10公顷。   

二、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开(围)垦湿地,烧荒、狩猎、捕捞、未经允许的放牧,在湿地公园的河流内进行网箱养殖;

(二)填埋、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未经依法批准在湿地公园内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在湿地公园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挖砂、取土、开矿、淘金、修坟;

(五)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向湿地公园内倾倒、堆放、填埋、处置各类废弃物,擅自采挖、堆放砂卵石,乱扔乱堆乱放生活垃圾,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其他物质;

(六)船舶在湿地公园区域内河水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和船舶垃圾;

(七)采取电打鱼、炸鱼、毒鱼等方式以及任意捕捞鱼类资源,在水面设置围网、回笼等捕鱼装置,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在水面设置障碍物;

(八)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

(九)任意使用农药,导致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的;

(十)开展汽车拉力赛等破坏湿地植被,在指定区域以

外进行野炊,在植被恢复区和栽培区擅自种植的;

(十一)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开展各种商业性行为和举办与湿地公园保护方向不符的各种活动及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三、湖南汨罗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负责湿地公园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并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所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务、规划、农业、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等职能部门和各相关乡镇应当加强协作,严格履行保护、管理和查处破坏湿地违法行为的职责。

本通告有效期为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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