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李杨 章哲)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屈子祠法庭审结一起保险追偿权纠纷案,判决支持某保险公司向醉酒驾驶肇事司机刘某全额追偿已赔付的16.7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刘某醉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至汨罗市某乡道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紧急避让时,车辆失控又与对向车道罗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剐蹭,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刘某与吴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违规超车是事故根本原因,负全部责任。吴某、罗某无责任。
吴某后续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6.7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由刘某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该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向法院提起追偿之诉。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驾驶系法律明文禁止行为,仍实施该高度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驾驶人醉酒驾驶致损,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享有追偿权”的情形,故判决支持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徐 娟
二审:游 岚
三审:张 为
责编:游岚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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