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经营性房屋出租(自营)税收 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告
2014-09-09 10:36:19          来源:|0 | 编辑:xy |          浏览量:1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今年8月份起,决定对我市城区经营性房屋出租(含个体自营)税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清理整治的范围及对象

凡在城区和郊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房屋(用于商业服务、生产、仓储、办公等的房屋)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人自己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均纳入此次专项清理整治的范围。

二、       清理整治的时间和时限

此次清理整治自今年9月份开始到年底结束,为期4个月。清理整治时限和内容为2014年1月1日以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租经营性房屋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纳税义务履行情况,以及个自用经营性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对个别出租收入金额巨大,偷逃税性质严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       相关税收政策及征收标准

(一)       企事业单位出租经营性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7.7%(营业税5%、房产税12%、城建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费附加0.1%、印花税0.1%)计算征收地方各税。同时根据地段不同对出租房屋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8元/年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标准按《汨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税额表》执行)。

(二)       个人出租经营性房屋,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但要按租金收入的13.6(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1.5%、印花税0.1%)和出租房屋占地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征收地方各税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应按租金收入的19.1%(营业税5%、房产税12%、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费附加0.1%、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5%)和出租房屋占地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征收地方各税。

(三)       个人经营性房屋自用,应按原值的80%依1.2%的税率计算征收房产税,同时,根据地段不同对自用经营性房屋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2-8元/年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       纳税人对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房产原值)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房产原值)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核定。

(五)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人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相关税收。

四、       清理整治的方式和步骤

(一)            地税部门要根据摸底测算数据,在9月30日前,填写并送达《税收缴纳通知单》,告知纳税人应纳税税款数额和相关事项。

(二)            纳税人务必在10月31日前,按照《税收缴纳通知单》上的应纳税数额,自觉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自行申报缴税手续。纳税人对应纳税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予以核实,并按核实后的应纳税数额办理自行申报缴税手续。

(三)            对在自清自缴期限内未办理自行申报缴税手续的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5天)依法进行催报催缴,并加收滞纳金。

(四)            经催报催缴仍不缴纳税款的,交由地税稽查部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弄事责任。

(五)            拒不申报缴税,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到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       税款申报地点

纳入此次清理整治范围的纳税人,统一到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办理自行申报缴税手续。(地址:市地税一分局二楼,联系电话5238603)

六、       举报和咨询电话

举报电话:5180844(市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

咨询电话:5183025(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4年 9 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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