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 罗 市 物 价 局
关于调整新市自来水厂供水价格的
公 告
[2014]第4号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3]12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汨罗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新市自来水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汨价成审[2014]第03号),综合我局组织召开的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所形成的一致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新市自来水厂供水价格调整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有效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新市自来水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1.94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91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7.76元/立方米。
二、价格调节基金按《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汨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汨政发[2013]9号)规定执行,价外征收标准每立方米0.03元。
三、对城镇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家庭等实行优惠政策,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对低保户各项价格和优惠政策的通知》(湘价综[2002]267号)的规定,每户每月免收4立方米水费。
四、以上供水价格的调整自2014年6月6日起执行,第一次抄表见量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见量执行新调整的价格。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六日
责编:peng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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