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酒到底“刑”“不刑”?汨罗法院发布真实案例
2025-03-20 19:58:05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晓元 | 作者:胡金          浏览量:678

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胡金)近年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数量快速增长,交通参与人数日益增加,交通类犯罪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多发易发,汨罗法院将通过真实案例温馨警示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酒驾醉酒“驶”不得。

案例一:醉酒驾车不可行,喜提拘役大套餐

2024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跟朋友在某夜宵店吃夜宵,期间,李某喝了六、七瓶啤酒。22日1时20分许,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某路段,被汨罗市公安局民警临检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15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封存送检,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12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李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不思悔改又酒驾,二次酒驾获实刑

2024年4月21日,被告人杨某在某饭店吃晚饭,期间,杨某喝了一杯白酒(约二两半)。饭后,杨某驾驶轿车,刚起步便与道路西侧步行的行人何某相撞,造成何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赶至案发现场后,对杨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9㎎/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封存送检,后经司法鉴定,认定:所送杨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7.40㎎/100ml。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24年5月28日杨某因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与朋友在某酒店吃饭,期间,杨某喝了两瓶啤酒。20时许,杨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被汨罗市公安局民警临检查获,民警现场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7㎎/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封存送检,后经司法鉴定,结果为:送检“杨某”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100ml。

汨罗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杨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三:无证醉酒又肇事,“醉”上加罪

2024年10月22日,被告人胡某与朋友在酒店吃晚饭,期间,胡某喝白酒二两左右。19时30分许,胡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轿车从酒店出发,19时44分许,胡某被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追尾,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对方报警后,民警赶至案发现场,将胡某带至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9㎎/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封存送检,后经司法鉴定,认定:所送胡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0.94㎎/100ml。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汨罗法院审理认为,胡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胡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警示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是仍有个别人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上述案例深刻警示广大驾驶人员,务必切实提升文明道路安全驾驶意识,彻底鄙弃侥幸心理,绷紧道路交通安全这根弦,依法驾驶机动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一审:徐   娟

二审:刘晓元

三审:谢   江

责编:刘晓元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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