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石增辉)近日,汨罗法院弼时法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依法判决彭某向何某支付7000余元并进行书面道歉。
2024年2月7日,彭某在某超市因向何某索要债务发生口角,彭某动手打了何某一个耳光。经法医鉴定,何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殴打他人,彭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司法所曾组织何某、彭某调解,但调解未果。后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经法院核定,何某被打后两次前往医院门诊、住院治疗,何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7000余元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何某主张2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根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彭某因索讨债务与何某发生口角,进而彭某打何某耳光,造成何某轻微伤。事发时,何某并未对彭某有过激言语,且事发前不久彭某还有过饮酒行为,彭某亦不能证明何某在本案中有过错,对于何某的损伤,本院认定彭某承担全部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当今法治社会,当我们面临债务纠纷,需要追讨欠款时,务必要遵循文明合法的原则。要避免因一时冲动而陷入有理变无理的尴尬境地,防止出现 “赔了夫人又折兵” 的惨痛后果。
一审:徐 娟
二审:刘晓元
三审:谢 江
责编:刘晓元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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